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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英大领先回报 (0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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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领先回报00045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4-03-05     基金规模:0.72亿份     基金经理: 霍达 
基金全称: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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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领先回报:招募说明书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6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认购时承诺使用的发起资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基金公司使用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姜岚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759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12年8月17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9%、36%、1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传良先生:董事长,自2013年9月5日起任职,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2000年1月加入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监事长、纪委书记,2006年9月至今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其中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兼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张喜芳先生:董事,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企业融资部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管理部经理、直属机构管理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运行处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副主任兼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李金明先生:董事,自2013年3月29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历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长江大桥施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项目经理,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李云志先生:董事,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历任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财务会计,西南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研究员,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结算部结算经理、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林义相先生:独立董事,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宏观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主任。历任法国储蓄与信托银行投资分析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级专家、研究信息部副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少军先生:独立董事,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3年3月29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自2009年3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海外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孟加拉办事处翻译、业务主管、贸易公司经理、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海外部、资产管理部一级业务主管、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部副处长、处长。
曾宪泽先生:监事,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重庆医药设计院电算室职员、深圳赛格集团公司职员、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投资银行董事、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兼研究所所长、中邮基金管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总监。
韩仁通:职工监事,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主管,销售服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太原设计研究院工程师,益民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公司产品主管,鹏华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信达证券公司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传良先生:总经理,自2013年9月5日起任职,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2000年1月加入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监事长、纪委书记,2006年9月至今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其中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兼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赵照先生:副总经理,自2012年12月26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8年证券、银行等金融工作经验。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法律及合规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督察长
张宁先生,督察长,自2012年6月5日起任职,中国人民大学财务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历任首创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2010年11月起拟任督察长筹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2012年9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具备15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其中10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金融机构。
秦岭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2012年9月加入我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天弘基金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张传良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副主任赵照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员秦岭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2012年9月加入我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天弘基金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委员李岚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FRM,10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12年9月加入我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信贷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门副总等职。
委员赵强先生,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2012年9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具备15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其中10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金融机构。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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