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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精选混合 (51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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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精选混合51901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3-08-22     基金规模:17.62亿份     基金经理: 黄峰 
基金全称: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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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0.91%
  • 近一季增长率
    5.85%
  • 近半年增长率
    -17.9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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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9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22
十、基金的募集...... 22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4
十三、基金的转换...... 3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5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37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37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37
十八、基金的投资...... 38
二十、基金的财产...... 43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4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
二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7
二十七、违约责任...... 60
二十八、争议处理...... 61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61
三十、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终止程序...... 61
三十一、其他事项...... 62
三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63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含义见基金合同“释义”部分)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对其他相关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他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发起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金合同: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基金
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n 日起第 n 日各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
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
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
19层1901-1908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和
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基金代销业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11.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
利息的义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4. 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交易、销售和监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6.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4.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7.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5.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9. 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9.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2)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本《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决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份数。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份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不含 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

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
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
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 以上
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
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十、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其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
制;

3. 投资者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不高于 1.2%,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本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

2. 前端认购时(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
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
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二) 基金的成立

1. 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购专户,不得动用。

(三) 基金募集失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须在新规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
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 T+7 日内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归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3.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 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1)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 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 退还给投资者。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选择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其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将予以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载明转换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及具体程序、规则等事项。(六) 基金转换费用、持有期限与计算公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基金管理人将参照上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日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 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 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 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 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 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但在赎 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 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注册登记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对基金账户业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确认和管理;

2. 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务;

3. 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4. 取得注册登记费;

5.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户资料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掘。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深入把握世界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行业背景与变革、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通过走访企业,取
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三)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50%-80%,债券投资 20%-5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从定价指标(“向后看”)和盈利预测指标(“向前看”)两个方面,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和控制风险,积极主动精选个股。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五)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投资策略月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7.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除上述第2、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恪尽职守、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的帐户,包括银行存款帐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帐户、证券帐户、国债托管帐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财产的帐户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四)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国债,按成本价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估值,其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的增值额为零。
4. 银行间债券交易以成本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2、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确认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差错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当资产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不含本数)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且仅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以上的损失。

(2)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②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②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 4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基金的募集”一
章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及招募说明书。

(3)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及招募说明书。

(4)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及招募说明书。

(5)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投资者未选
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 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 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在2日内 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 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
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
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8. 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净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7、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6.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6.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八、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终止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1. 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的变更,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 应变动的;

(3)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在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
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一、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此页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时间:二零二零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时间:二零二零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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