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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B (0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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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B040029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5-09     基金规模:2.31亿份     基金经理: 李邦长 马晓璇 
基金全称: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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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12]541号文核准。本基金基
金合同自2012年5月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和普通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1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4


七、基金的运作期......................................................................................................................... 46


八、基金的募集............................................................................................................................. 48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约定赎回 .............................................................................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60


十二、基金的业绩.........................................................................................................................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7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九、风险揭示.............................................................................................................................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6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1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月月鑫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2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
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集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集中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5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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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
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6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
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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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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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柳振铎,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副厂长,上海机电
工业管理局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总经理,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所长。
现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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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先生,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
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
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6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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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现任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
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才敏女士,硕士研究生,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7 年 7 月加入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员、产品经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柳女士,自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8 日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晟刚先生,自 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14 年 8 月 30 日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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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88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其中 91.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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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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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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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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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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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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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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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
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
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
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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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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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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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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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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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58000
传真:(0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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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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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08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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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009,87659816
传真:(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11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辉

电话:(0535)6691333
传真:(0535)669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9)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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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州)、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或 jijin.txsec.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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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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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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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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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3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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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4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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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36
传真:(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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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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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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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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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6)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66917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5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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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fund123.cn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om
(6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6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59539718,4008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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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80711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6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6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6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400-69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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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xsdzq.cn
(6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95564、4008888929
网址: www.lxzq.com.cn
(7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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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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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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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28,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29,集中申购代码为 040027。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成为某一类
别的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
认购、集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 0.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1,000 元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500 万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 10 万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 份 1,000 份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100 份 500 万份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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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提交认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
代码(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人在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应
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代码。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认购、集中申
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
集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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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及其开放日: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运作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至次月
倒数第 3 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
为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效率,本基金应保证任一运作期的最后 1 日与下一运作
期的运作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若因节假日因素影响导致根据以上规则确
定的任一运作期最后 1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年国家有关
部门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对基金的运作期进行调整,确保本基金任一运作期的
最后 1 日与下一运作期的运作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二)运作期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 2 个工作日为本基金当期的赎回开放
日,在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倒数第 3 个工作日和倒数第 4 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1 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
顺延。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
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2012 年 6 月的倒数第 3 个工作日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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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7 日,该日次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期(即“第 1 期”,以此
类推)的运作期间为 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2012 年 6 月 27 日,第 1 期的赎回开放
日为 2012 年 6 月 26 日。第 2 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为 2012 年 6 月 22 日、2012
年 6 月 25 日和 2012 年 6 月 26 日;
第 2 期的运作起始日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2012 年 7 月的倒数第 3 个工作
日为 7 月 27 日,该日次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则将第 2 期的最后
一日提前至 7 月 26 日,则第 2 期的运作期间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至 2012 年 7
月 26 日,第 2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2 年 7 月 25 日。第 3 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
为 2012 年 7 月 23 日、2012 年 7 月 24 日和 2012 年 7 月 25 日;
第 3 期的运作起始日为 2012 年 7 月 27 日,2012 年 8 月的倒数第 3 个工作
日为 8 月 29 日,该日次日为工作日,则第 3 期的运作期间为 2012 年 7 月 27 日
至 2012 年 8 月 29 日,第 3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2 年 8 月 28 日。第 4 期的集中
申购开放期为 2012 年 8 月 24 日、2012 年 8 月 27 日和 2012 年 8 月 28 日;
其他运作期、集中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每期集中申
购开放日的长度及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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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2】541 号文
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5 月 7 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
开放当期赎回并在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8,221,270,242.92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16,062,344,967.92 元,B 类 2,158,925,275.00 元;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13,166.12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726,048.84
元,B 类 87,117.28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0,64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18,221,270,242.92 份基金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813,166.12 份 基 金 份 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18,222,083,409.0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28,414.0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7%。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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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5 月 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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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约定赎回


(一)集中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
总部或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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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在运作期内,不开

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

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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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

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
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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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集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集中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中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
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集中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集中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赎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其将继
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3、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集中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集
中申购不成功。若集中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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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7 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
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集中申购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
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集中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
对于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
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集中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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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集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集中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金额/1.00 元
集中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人在集中申购开放日的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则投资人可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投资人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 元


(八)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1、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
时,约定在指定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
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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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
指定的基金份额。
2、约定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于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办理约定赎回业务(期间集中申购业务照常办
理)。在法律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约定赎
回业务的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3、投资者可在以下渠道办理约定赎回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约定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4.1、指定运作期和约定赎回日
目前,本基金约定赎回业务的指定运作期为一个运作期,即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约定赎回业务后确认的本基金份额,将在最近一个运作期末自动赎回。约定
赎回日为最近一个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4.2、约定赎回代码
本基金约定赎回代码为 000482。
4.3、约定赎回申请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通过约定赎回代码(000482)集中申购本基金,
即表示投资者同意在下一个运作期末自动赎回申购的该部分基金份额。通过约定
赎回代码申购的基金份额将根据申请金额,分别确认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其他业务规则与通过基金代码集中申购本基金保持一致。


(九)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
(三)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最近一个运作期的首日为投资
人办理登记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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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集中申购申请或不再进行新一期
集中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集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集中申购或不再进行新
一期集中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集中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新一运作期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下
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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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该运作期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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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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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
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回归固定收益投资低风险和收益稳健的理念,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
提下,保持运作期内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投资品种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基本
匹配,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和流动性目标。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
上,为投资人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定期变现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在每个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
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
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
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
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
内执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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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并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
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
的几家银行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 2-5 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
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运作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小于等于运作周
期)、信用评级(是否在可投资范围)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根据各
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
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和普通债券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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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1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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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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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10
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0,378,060.24 5.33
其中:债券 40,378,060.24 5.3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12,402,108.60 94.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87,343.12 0.29
4 其他资产 2,304,633.96 0.30
5 合计 757,272,145.9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 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
1 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报 告 期末 债券 回 购融资
- -
2 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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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不适用。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不适用。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不适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378,060.24 5.34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40,378,060.24 5.34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9 - -
利率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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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鲁晨鸣
1 041362038 200,000 20,179,572.55 2.67
CP002
13陕交建
2 041356039 100,000 10,101,222.18 1.34
CP001
13浦路桥
3 041358072 100,000 10,097,265.51 1.34
CP001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
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31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56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
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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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利息 2,304,633.9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04,6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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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4年6月30日)
1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A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增长率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① 准差②
③ ④

自 2012-5-9
(合同生效日) 2.3912% 0.0035% - - - -
至 2012-12-31
自 2013-1-1 至
5.2037% 0.0077% - - - -
2013-12-31
自 2014-1-1 至
2.2557% 0.0042% - - - -
2014-6-30
2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B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增长率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① 准差②
③ ④

自 2012-5-9
(合同生效日) 2.5520% 0.0034% - - - -
至 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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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1-1 至
5.4565% 0.0077% - - - -
2013-12-31
自 2014-1-1 至
2.3783% 0.0042% - - - -
2014-6-3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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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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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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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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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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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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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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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类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根据每个运作期的基金收益情况,在每个运作期末将当期收益全
部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投资人在每个运作期末收益支付时,若期末收益为正值,则根据投资人
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现金分红或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期末收
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相应的基金份额或赎回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运作
期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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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 1 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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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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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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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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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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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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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内
的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1 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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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运作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
公告、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
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
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
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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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本基金运作期的时间安排;
24、本基金暂停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
25、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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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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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直接影
响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
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
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因而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
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管理风险
是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
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相比一般采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
金而言,所面临的管理风险相对较低。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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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2、有效投资风险
是指基金在每次打开申购赎回后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
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期末打开一次赎回、申购并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
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
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
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人出现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由于本基
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基金资产和收
益受因所持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小,但当
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发生违约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时,会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4、对手方风险
是指由于基金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
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
交易对手方从而存在对手方风险,当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将会导致基金资产无
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再投资风险
是指当利率下降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等利息收入及到期
本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
或债券逆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人的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的风险。本基金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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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
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7、运作期基金实际收益与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发生偏离的风险
是指因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中披露的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运作期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投资市场情况计算
并在运作期赎回及集中申购安排公告中所披露的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的下限。
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为根据拟投资组合中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及当前市场
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率区间值,仅供参考之目的,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不能全面反
映在任何实际投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所有投资结果,不代表对基金运作期实际收
益的预测,亦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期实际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参考
年化收益率区间不等同于运作期满的实际收益,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不
能仅依赖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并无作出承诺或保证上
述计算值代表实际的投资结果,运作期基金的实际收益可能与该计算值具有显著
差异。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回购、短期融资券等期限较短的货币市场
工具,其收益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本基金管理人将提高管理水平与研究水
平,在每个运作期构建基金组合的过程中前瞻性的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变化,力争
将发生偏离的概率以及偏离的程度降低。
8、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是指在本基金的每个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每个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
常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
可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获得赎回款。若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
请,则将无法在每个运作期末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
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三)运营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定期开放日的各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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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正常投资,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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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运作期确定方法
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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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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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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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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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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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
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96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 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
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
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
通、天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97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基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98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交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约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交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新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

99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
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
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
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
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
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
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支持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100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101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 2014 年 5 月 14 日
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 证券时报
告(2014 年第 5 期)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5 期赎回开放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 2014 年 5 月 20 日
日及 2014 年第 6 期集中申购开放 证券时报

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2014 年 5 月 30 日
证券时报
基金 2014 年第 5 期收益支付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 直销平台“微钱宝”账户转换交易 2014 年 6 月 10 日
证券时报
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 2014 年 6 月 12 日
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 证券时报

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6 2014 年 6 月 1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 证券时报

告(2014 年第 6 期)


102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7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 2014 年 6 月 13 日
证券时报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6 期赎回开放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8 2014 年 6 月 18 日
日及 2014 年第 7 期集中申购开放 证券时报

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9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 年 6 月 23 日
证券时报
(2014 年第 1 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0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2014 年 6 月 30 日
证券时报
基金 2014 年第 6 期收益支付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1 2014 年 7 月 10 日
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 证券时报

告(2014 年第 7 期)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2 2014 年 7 月 19 日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7 期赎回开放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3 2014 年 7 月 21 日
日及 2014 年第 8 期集中申购开放 证券时报

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4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2014 年 7 月 31 日
证券时报
基金 2014 年第 7 期收益支付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5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2014 年 8 月 12 日
证券时报
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

103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2014 年第 8 期)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8 期赎回开放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6 2014 年 8 月 19 日
日及 2014 年第 9 期集中申购开放 证券时报

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7 电子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 2014 年 8 月 19 日
证券时报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8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2014 年 8 月 29 日
证券时报
基金 2014 年第 8 期收益支付公告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9 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 2014 年 8 月 29 日
证券时报
要)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 2014 年 8 月 30 日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1 2014 年 9 月 11 日
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 证券时报

告(2014 年第 9 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2 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转换 2014 年 9 月 12 日
证券时报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3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2014 年 9 月 12 日
证券时报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4 2014 年 9 月 15 日
更公告 证券时报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变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14 年 9 月 17 日

104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9 期赎回开放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6 2014 年 9 月 17 日
日及 2014 年第 10 期集中申购开放 证券时报

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7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2014 年 9 月 29 日
证券时报
基金 2014 年第 9 期收益支付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微钱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8 2014 年 10 月 8 日
宝账户升级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9 2014 年 10 月 16 日
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 证券时报

告(2014 年第 10 期)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0 2014 年 10 月 21 日
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 证券时报

更的公告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0 期赎回开放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1 2014 年 10 月 21 日
日及 2014 年第 11 期集中申购开放 证券时报

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2 直销平台“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 2014 年 10 月 23 日
证券时报
优惠扩大适用范围的公告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3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4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证券时报

105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2014 年第 10 期收益支付公告




106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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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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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9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0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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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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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托
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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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运作期确定方法
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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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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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权益登记日所在运作期未发生本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暂停当期运
作情形。否则,当次会议不得召开,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议通知;
3)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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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权益登记日所在运作期未发生本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暂停当期运
作情形。否则,当次会议不得召开,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议通知;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6)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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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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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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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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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运作期确定方法
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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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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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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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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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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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
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2.组合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
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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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相当于 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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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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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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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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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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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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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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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b、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c、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b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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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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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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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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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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