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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B (15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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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证金货币B15900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03-29     基金规模:0.12亿份     基金经理: 梁莹 易瓅 
基金全称: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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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 号)和 2013 年 3 月 18 日《关于易方达保
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194 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因达到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造成申购或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因发生特定情况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因本基金收益分配安排造成的再投资风险和收益支付时间风险,因二级市场交易费用、交易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因买卖基金份额所在证券公司未开通代收代付功能而延迟获取投资收益的风险、因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而导致暂停申购,或者暂停赎回并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等。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债券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39
七、基金的募集......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1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4
十一、基金的投资......50
十二、基金的业绩......61
十三、基金的财产......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九、风险揭示......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I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116
I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42、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3、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4、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1、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 每百份基金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53、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易
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任职)、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2 月 5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任职)、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8 日起任
职)、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起任职)、易方
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瓅女士,理学硕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马喜德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王晓晨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盛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朝阳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债券交易员、宏观策略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助理分析师、交易员、助理投资经理,申银万国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主管、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9,056 亿元。2019 年 1-12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772.8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
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

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
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3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4)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 502, 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0)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3)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琼玉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4)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0 层、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7)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 号金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思萱
联系电话:010-83991848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24)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25)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6)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8)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9) 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30)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罗德
联系电话:0871-63582843
客户服务电话:956060
传真:0871-63578827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31)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32)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34)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5)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36)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7)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38)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9)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0)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4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2)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谢武兵


联系电话:0351-868672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3)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4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6)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47)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8)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9)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 银泰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张祥
电话:0755-83709901
客户服务电话:95341
传真:0755-83703200
网址: http://www.ytzq.com

(54) 英大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8
网址:www.ydsc.com.cn
(55)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6)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57)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58) 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59)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6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1)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62) 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3)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64)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65)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分别设置 A 类、B 类两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确定该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以及其销售服务费: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单个账户持有的份额数量

N<3万份 N≥3万份

(N为持有的份额数)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

2、本基金通过一个基金代码进行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投资者单个账户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由于申购赎回、交易等原因造成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变化,使得该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变化的,将自其份额类别变化后的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
3、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 3 万份时,该账
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4、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低于 3 万份时,该账户持有
的 B 类基金份额将自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62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每 100 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1 份,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由人民币 1.00 元调整为人民币 10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在2014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折算、上市交易安排等事宜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
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正,在持有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其未付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卖出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划付至投资者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3)对于 T 日全部卖出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前为投资者办理全
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 T+2 日前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及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可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赎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告变更代办证券公司。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 9:15-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代办证券公司,由代办证券公司划付至赎回投资者账户。如未付收益为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的未自赎回款项中扣除的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
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前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的申购、赎回及交易等情况,
在 T 日完成基金份额分类的处理,并在 T+1 日对 T 日申购、赎回及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会计确认。

对于 T 日全部赎回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前为投资者办理全部赎回
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 T+2 日前通过代收代付平台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均为 1 份。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每份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人民币 100.00 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6、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的虚拟证券,证券代码为”159900”,“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现金差额指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为 0。

(4)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每个开放日设定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份额或净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5)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为单个账户每个开放日设置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或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如果某一账户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该账户净申购份额或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03-28

基金名称: 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159001

2019-03-27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00

2019-03-28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最大现金替代比例: 100.00%

红利金额(单位:元): 0.0000

是否发布 IOPV: 否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累计申购总额限制: 无

累计赎回总额限制: 无

单个账户累计申购总额限制: 1000000.00

单个账户累计赎回总额限制: 无

净申购总额限制: 2000000.00

净赎回总额限制: 1000000.00

单个账户净申购总额限制: 无

单个账户净赎回总额限制: 无

成份券信息内容

成 份

证 券 代 现金替代 溢 价 申购替代金 赎回替代 证 券 代 码
证券简称 证 券

码 标志 比例 额 金额 源




深 圳 证 券
159900 申赎现金 0 必须 -- 100.00 100.00

交易所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7、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该账户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1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7)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7)项、12)至 1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1)至 7)项、9)至 11)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述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3、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 100%。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相对较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
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 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与检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即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利息税税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场外市场)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其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88,472,261.90 57.23

其中:债券 288,472,261.90 57.2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2,945,599.42 26.3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266,020.37 16.12

4 其他资产 1,410,148.57 0.28

5 合计 504,094,030.26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1 1.8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金额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53,205,600.19 11.83

2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56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26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2.05 11.8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4.4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70.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4.4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1.72 11.84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号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37,080.88 8.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37,080.88 8.9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48,435,181.02 55.22

8 其他 - -


9 合计 288,472,261.90 64.11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0 - -

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数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号 (张)

(%)

19 浦发银行

1 111909047 500,000 49,739,241.03 11.05

CD047

19 中国银行

2 111904116 500,000 49,714,156.29 11.05

CD116

19 民生银行

3 111915610 500,000 49,678,544.80 11.04

CD610

19 光大银行

4 111917110 500,000 49,661,872.09 11.04

CD110

19 农业银行

5 111903151 500,000 49,641,366.81 11.03

CD151

6 150203 15 国开 03 200,000 20,023,519.03 4.45

7 190304 19 进出 04 200,000 20,013,561.85 4.4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5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6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18 农业银行 CD151(代码:111803151)是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
大持仓证券。2019 年 5 月 7 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针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部分信用卡资金违规用于非消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 年 7 月 25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在办理部分客户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
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19 民生银行 CD610(代码:111915610)是易方达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
券。2019 年 4 月 2 日,银保监局大连监管局对民生银行作出“罚款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事由:贷后管理不到位,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贴现资金回流作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019 年 4 月 2 日,银保监局大连监管局对民生
银行作出“罚款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事由: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以
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2019 年 4 月 2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针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到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审查不严格,贷款
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违法违规事实,处以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 年 12 月 1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7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1、总行同业票据业务管理失控;2、总行违反内控指引要求计量转贴现卖断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3、总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不到位;4、总行未有效管理承兑业务;5、总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业务;6、总行承兑业务质押资金来源为本行贷款;7、银川分行为已注销法人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8、杭州分行为票据中介办理票据贴现业务;9、上海自贸区分行为票据中介办理票据贴现业务;10、福州分行、苏州分行、郑州分行转贴现卖断业务担保情况数据严重失实。
19 浦发银行 CD047(代码:111909047)是易方达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
券。2019 年 6 月 2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对成都分行授信业务及整改情况严重失察;(二)重大审计发
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轮岗制度执行不力,处以罚款 130 万元人民币。2019 年 7 月 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 年至 2018年 6 月,该中心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2019 年 12月 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019 年 1 月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事实,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9 光大银行 CD110(代码:111917110)是易方达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
券。2019 年 12 月 27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如
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 18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授信审批不审慎;2、为还款来源不清晰的项目办理业务;3、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

本基金投资18农业银行CD151、19民生银行CD610、19浦发银行CD047、19光大银行CD110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 18 农业银行 CD151、19 民生银行 CD610、19 浦发银行 CD047、19 光大银行 CD110 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10,148.57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10,148.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3 年 2.6873% 0.0015% 0.2703% 0.0000% 2.4170% 0.0015%
12 月 31 日
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12月 4.0578% 0.0111% 0.3549% 0.0000% 3.7029% 0.0111%
31 日
2015年1月1日

至2015年12月 3.1297% 0.0083% 0.3549% 0.0000% 2.7748% 0.0083%
31 日
2016年1月1日

至2016年12月 2.6400% 0.0012% 0.3558% 0.0000% 2.2842% 0.0012%
31 日
2017年1月1日

至2017年12月 3.4805% 0.0018% 0.3549% 0.0000% 3.1256% 0.0018%
31 日
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12月 2.9104% 0.0025% 0.3549% 0.0000% 2.5555% 0.0025%
31 日
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 2.1401% 0.0011% 0.3549% 0.0000% 1.7852% 0.0011%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23.0270% 0.0057% 2.4004% 0.0000% 20.6266% 0.0057%

效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3 年 3.1580% 0.0015% 0.2703% 0.0000% 2.8877% 0.0015%
12 月 31 日
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12月 4.6136% 0.0112% 0.3549% 0.0000% 4.2587% 0.0112%
31 日
2015年1月1日

至2015年12月 3.3901% 0.0084% 0.3549% 0.0000% 3.0352% 0.0084%
31 日
2016年1月1日

至2016年12月 2.8970% 0.0012% 0.3558% 0.0000% 2.5412% 0.0012%
31 日
2017年1月1日

至2017年12月 3.7396% 0.0018% 0.3549% 0.0000% 3.3847% 0.0018%
31 日
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12月 3.1681% 0.0025% 0.3549% 0.0000% 2.8132% 0.0025%
31 日
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12月 2.3958% 0.0011% 0.3549% 0.0000% 2.0409% 0.0011%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 年 25.8165% 0.0058% 2.4004% 0.0000% 23.4161% 0.0058%
12 月 31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办证券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可不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计算的精度为 0.01 元,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集中支付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结算并支付收益;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不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或卖出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划付至投资者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6、T 日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或卖出的基金份
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月 15 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时可不集中支付,每月例行的收益集中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过程中相关的银行日内垫资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银行对本基金授信所产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对于 A 类份额升级为 B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降级为 A 类份额,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自份额
类别变化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费率。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7

?Ri/7

七日年化收益率=[( i ?1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如申购赎回、清算交收及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操作等创新性,以及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代办券商代办业务差错、清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三)特有风险

1、触及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造成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如果当日一笔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或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如果某一账户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该账户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也将被确认失败。因此,当触及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某一账户触及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时,投资者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当触及基金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投资者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2、收益分配安排造成的风险

(1)本基金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投资者每个月获得现金分红,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或卖出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及每月基金累计收益集中支付时,如未付收益为正,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司,由于后台系统处理时间的原因,投资者在 3 个工作日后才可获得该收益。如投资者在收益到账前注销其证券或资金账户,存在无法获取投资收益的风险。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需按照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及每月基金累计收益集中支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如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对登记结算机构资金交收违约,将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投资者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认购和申购本基金即表示认可相关份额的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资金交收、登记与结算制度、规则,改变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登记、结算方式,这类制度与规则的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或业务办理流程变动的风险。

(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托管行需向登记公司或交易所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数据等文件,如托管行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数据文件,则有可能导致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登记结算相关规则暂停或停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5)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需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如投资者通过不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需待该证券公司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或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其他代办证券公司后,才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5、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买入卖出时如有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2)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如买卖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未按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要求,开通代收代付功能,将可能造成投资者延迟获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6、估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由此,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7、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变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本基金还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四)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用、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中“强制赎回费用”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办券商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登记结算结构、代办证券公司或其他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5、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代办证券公司等。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B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C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D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A、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督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上述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7

?Ri/7

七日年化收益率=[( i?1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结算结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结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族证券并入方正证券期间基金业务安 2019-05-22
排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 2019-05-28
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及停复牌的公告 2019-10-15

关于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及停复牌的提 2019-10-18
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市 ETF 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并修订基 2019-10-19
金合同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 2019-12-31
条款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 1 月 31 日不开放申购、 2020-01-30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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