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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B (15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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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证金货币B15900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03-29     基金规模:0.12亿份     基金经理: 梁莹 易瓅 
基金全称: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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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证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 号)和 2013 年 3 月 18 日《关于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194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因达到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造成申购或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因本基金收益分配安排造成的再投资风险和收益支付时间风险等等。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债券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I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I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一、绪 言 ......................................................... 1二、释 义 ......................................................... 2三、基金管理人 ..................................................... 6四、基金托管人 .................................................... 15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七、基金的募集 .................................................... 40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十、基金的投资 .................................................... 48十一、基金的业绩 .................................................. 59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70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十九、风险揭示 .................................................... 77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III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3
IV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25.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6.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2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
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40.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1.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42.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43. 元:指人民币元44.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4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49.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50. 每万份基金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51.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5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亮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金岭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任职),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月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马喜德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3 年 4 月21 日(根据相关公告,2013 年 4 月 20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由王晓晨女士、石大怿先生代为履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职责)。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袁方女士、王晓晨女士、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王晓晨女士,同上。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总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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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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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 ,较上年提升 83 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较上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3 年 9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76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487.0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3 年 5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四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1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 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富安达现金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LOF)、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农银高增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易方达保证金货币、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天治可转债、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农银行业领先股票、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工银瑞信月月薪债券、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博时灵活配置混合、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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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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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一)申购赎回代办券商(1) 广发证券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客户服务电话:95575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网址:www.gf.com.cn(2) 安信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2825551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传真:0755-82558355网址:www.essence.com.cn(3) 渤海证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平联系人:胡天彤联系电话:022-28451709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传真:022-28451892网址:www.bhzq.com(4) 财达证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楼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楼法定代表人:翟建强联系人:马辉联系电话:0311-66006342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传真:0311-66006334网址:www.s10000.com(5) 财富证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法定代表人:孙智勇联系人:郭磊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业务投诉电话:0731-8440335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网址:www.cfzq.com(6) 财通证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沈继宁联系人:夏吉慧联系电话:0571-87925129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网址:www.ctsec.com(7) 长城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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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8)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联系人:卢少华
联系电话:0411-39658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10)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联系人:徐可联系电话:021-6876161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传真:021-68767880网址:www.tebon.com.cn(11) 第一创业证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 崔国良联系电话: 0755-25832852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网址:www.fcsc.com(12) 东北证券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联系人:安岩岩联系电话:0431-85096517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网址:www.nesc.cn(13) 东方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胡月茹联系电话:021-63325888客户服务电话:95503传真:021-63326729网址:www.dfzq.com.cn(14) 东海证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化军联系人:梁旭联系电话:021-20333333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传真:021-50498825网址:www.longone.com.cn(15) 东吴证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敏联系人:方晓丹联系电话:0512-65581136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传真:0512-65588021网址:www.dwzq.com.cn(16) 东兴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魏庆华联系人:汤漫川联系电话:010-6655531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传真:010-66555133网址:www.dxzq.net(17) 方正证券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010-57398059客户服务电话:95571传真:010-57398058网址:www.foundersc.com(18) 光大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刘晨、李芳芳联系电话:021-22169999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传真:021-22169134网址:www.ebscn.com(19) 广州证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法定代表人:刘东联系人:林洁茹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传真:020-88836654网址:www.gzs.com.cn(20) 国都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常喆联系人:黄静联系电话:010-84183333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网址:www.guodu.com(21) 国海证券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法定代表人:张雅锋联系人:牛孟宇联系电话:0755-83709350客户服务电话:95563传真:0755-83704850网址:www.ghzq.com.cn(22) 国金证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 冉云联系人:刘一宏联系电话:028-86690070客户服务电话:4006 600109传真:028-86690126网址: www.gjzq.com.cn(23) 国泰君安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联系人:芮敏祺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传真:021-38670666网址: www.gtja.com(24) 国信证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齐晓燕联系电话:0755-82130833客户服务电话:95536传真:0755-82133952网址:www.guosen.com.cn(25) 国元证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法定代表人:凤良志联系人:李飞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网址:www.gyzq.com.cn(26) 海通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人:金芸、李笑鸣联系电话:021-23219000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传真:021-23219100网址:www.htsec.com(27) 红塔证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法定代表人:况雨林网址:www.hongtastock.com(28) 宏源证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冯戎联系人:李巍联系电话:010-8808585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传真:010-88085195网址:www.hysec.com(29) 华安证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法定代表人:李工联系人:甘霖联系电话:0551-65161666客户服务电话:96518(省内)、400-80-96518(全国)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网址:www.hazq.com(30) 华宝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法定代表人:陈林联系人:汪明丽联系电话:021-68777222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传真:021-68777822网址:www.cnhbstock.com(31) 华福证券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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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32)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33)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34)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传真:021-54653529网址: www.cfsc.com.cn(35) 江海证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联系人:张背北联系电话:0451-85863696传真:0451-82287211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网址:www.jhzq.com.cn(36) 金元证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马贤清联系电话:0755-83025022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传真:0755-83025625网址:www.jyzq.cn(37) 开源证券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王姣联系电话:029-68633210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传真:029-88447322网址: www.kysec.cn(38) 南京证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步国旬联系人:孙秀玉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7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传真:025-83320066网址:www.njzq.com.cn(39) 齐鲁证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联系电话:0531-68889155客户服务电话:95538传真:0531-68889185网址:www.qlzq.com.cn(40) 日信证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孔佑杰联系人:陈文彬联系电话:010-83991716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传真:010-66412537网址:www.rxzq.com.cn(41) 山西证券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郭熠联系电话:0351-8686659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传真:0351-8686619网址:www.i618.com.cn(42) 申银万国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法定代表人:储晓明联系人:曹晔联系电话:021-33389888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传真:021-33388214网址:www.sywg.com(43) 西南证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联系人:张煜联系电话:023-63786633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传真:023-63786212网址:www.swsc.com.cn(44) 厦门证券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联系人:赵钦联系电话:0592-5161642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传真:0592-5161140网址:www.xmzq.cn(45) 湘财证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法定代表人:林俊波联系人:赵小明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网址:www.xcsc.com(46) 新时代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刘汝军联系人:孙恺联系电话:010-83561149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网址:www.xsdzq.cn(47) 信达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人:唐静联系电话:010-63081000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传真:010-63080978网址:www.cindasc.com(48) 兴业证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兰荣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联系人:雷宇钦联系电话:0591-38507679客户服务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49) 银河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联系人:田薇 宋明联系电话:010-66568430 010-66568450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传真:010-66568990网址:www.chinastock.com.cn(50) 中航证券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法定代表人:王宜四联系人:戴蕾联系电话:0791-86768681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传真:0791-86770178网址:www.avicsec.com(51) 浙商证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联系人:李凌芳联系电话:021-64718888-1801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传真:021-64713759网址:www.stock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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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3)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4)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55) 中信证券(浙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联系人:李珊联系电话:0571-85776114客户服务电话:95548传真:0571-85106383网址:www.bigsun.com.cn(56) 中信万通证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联系人:吴忠超联系电话:0532-85022326客户服务电话:95548传真:0532-85022605网址:www.zxwt.com.cn(57) 中银国际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法定代表人:许刚联系人: 王炜哲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网址:www.bocichina.com(58) 中原证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菅明军联系人:程月艳联系电话:0371-65585670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网址:www.ccnew.com(59) 恒泰证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 孙伟联系电话:0471-4972042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传真:0471-4961259网址:www.cnht.com.cn(60) 上海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龚德雄联系人:张瑾联系电话:021-53519888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传真:021-65081069网址:www.962518.com(61) 银泰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法定代表人:黄冰联系人:张祥电话:0755-83709901传真:0755-83703200客户服务电话:0755-83710885公司网站: http://www.ytzq.com(62) 英大证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吴骏联系人:吴尔晖联系电话:0755-83007159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传真:0755-83007038网址:www.ydsc.com.cn(二)登记结算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联系人:严峰、朱立元电话:0755-25946013、010-59378839传真:010-59378907(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吕红、安冬联系人:安冬(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电话:(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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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分别设置 A 类、B 类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代理销售机构收取不同的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确定该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以及其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单个账户持有的份额数量
N<300万份 N≥300万份
(N为持有的份额数)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
增值服务费率(年费率) 0.35% 0
2、本基金通过一个基金代码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投资者认购、申购及赎回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由于申购赎回等原因造成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变化,使得该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变化的,将自其份额类别变化后的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的年费率。
3、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 300 万份时,该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4、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低于 300 万份时,该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将自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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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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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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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赎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告变更代办证券公司。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 9:15-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代办证券公司,由代办证券公司划付至赎回投资者账户。如未付收益为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的未自赎回款项中扣除的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T+1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 T+1 日前(含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基金管理人根据 T日的申购、赎回情况,在 T+1 日前完成基金份额分类的处理,并在 T+1 日对 T 日申购、赎回及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分类进行会计确认。
对于 T 日全部赎回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 T+2 日通过代收代付平台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均为 1 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的虚拟证券,证券代码为”159900”,“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现金差额指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为 0。
(4)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每个开放日设定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份额或净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5)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为单个账户每个开放日设置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或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如果某一账户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该账户净申购份额或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3-31
基金名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0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1,50,000,000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15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20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 证券 证券 现金替代 溢价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挂牌
代码 简称 数量 标志 比例 金额 金额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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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1.00 1.00 深圳市场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8.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该账户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7)项、11)至 12)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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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1)至 7)项、9)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述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9.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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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 100%。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期限逆回购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相对较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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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与检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即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利息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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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场外市场)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其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4 年 5月 7 日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48,060,201.27 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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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448,060,201.27 55.7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5,500,287.75 28.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2,773,183.79 14.04
4 其他资产 17,081,150.44 2.13
5 合计 803,414,823.25 100.00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75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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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0.85 0.0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3.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17.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4.89 -
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4.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12.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 -
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35 0.02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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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8,055,613.56 43.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8,055,613.56 43.4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04,587.71 12.48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448,060,201.27 55.91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9 39,192,783.05 4.89
率债券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张)
(%)
1 130214 13国开14 1,700,000 169,470,205.96 21.15
2 130227 13国开27 1,000,000 99,528,849.10 12.42
13 国 投 新 集
3 041353018 500,000 50,005,773.23 6.24
CP001
4 041354013 13洋河CP001 500,000 49,998,814.48 6.24
5 110212 11国开12 400,000 39,192,783.05 4.89
6 130248 13国开48 200,000 19,977,591.27 2.49
7 130218 13国开18 200,000 19,886,184.18 2.48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57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05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0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 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B. 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C.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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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865,388.60
3 应收利息 7,215,761.84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7,081,150.44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3 年 12 月 2.6873% 0.0015% 0.2703% 0.0000% 2.4170% 0.0015%31 日
2.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3 年 12 月 3.1580% 0.0015% 0.2703% 0.0000% 2.8877% 0.0015%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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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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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可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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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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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办证券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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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可不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计算的精度为 0.01 元,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集中支付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结算并支付收益;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不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代办证券公司,由代办证券公司划付至赎回投资者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的未自赎回款项中扣除的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月 15 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时可不集中支付,每月例行的收益集中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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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过程中相关的银行日内垫资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银行对本基金授信所产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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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对于 A 类份额升级为 B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降级为 A 类份额,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自份额类别变化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费率。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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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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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年费率为 0。
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适用的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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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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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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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7
七日年化收益率=[( Ri / 7 )×365/10,000]×100%
i 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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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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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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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如申购赎回、清算交收及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操作等创新性,以及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代办券商代办业务差错、清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三)特有风险
1、触及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造成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如果当日一笔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或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如果某一账户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该账户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也将被确认失败。因此,当触及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某一账户触及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时,投资者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当触及基金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投资者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2、收益分配安排造成的风险
(1)本基金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投资者每个月获得现金分红,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及每月基金累计收益集中支付时,如未付收益为正,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代办证券公司,由于后台系统处理时间的原因,投资者在 2 个工作日后才可获得该收益。如投资者在收益到账前注销其证券或资金账户,存在无法获取投资收益的风险。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需按照代办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及每月基金累计收益集中支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如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对登记结算机构资金交收违约,将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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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认购和申购本基金即表示认可相关份额的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资金交收、登记与结算制度、规则,改变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登记、结算方式,这类制度与规则的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或业务办理流程变动的风险。
(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托管行需向登记公司或交易所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数据等文件,如托管行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数据文件,则有可能导致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登记结算相关规则暂停或停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5)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需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如投资者通过不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需待该证券公司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或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其他代办证券公司后,才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从而造成以下的风险:
(1)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2)由于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问题引起对登记结算公司资金交收违约,有可能导致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登记结算相关规则暂停或停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5、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四)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结算机构、代办券商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登记结算结构、代办证券公司或其他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5、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代办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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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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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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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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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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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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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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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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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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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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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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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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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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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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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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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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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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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督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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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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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i / 7
i 1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可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本基金的基金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结算结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结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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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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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客服热线: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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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财通证券为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
2013-11-08场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
2013-11-23资本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3-12-17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职
2013-12-21情况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2014-1-27明文件的公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前一个工作日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1-27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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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2、《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3、《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4、法律意见书;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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