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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3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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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化收益债券32000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6-07-17     基金规模:2.83亿份     基金经理: 张立 
基金全称: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4%
  • 近一月增长率
    1.38%
  • 近一季增长率
    3.90%
  • 近半年增长率
    3.0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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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一)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23 日《关于核准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诺
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7 年 8 月 29 日起,由《诺安中短期债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09 年 3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3
第二部分 释 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4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6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诺安中短期
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
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基金转型 指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
和策略、 费率结构, 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 2007 年 8 月 29 日, 《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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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合同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依法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
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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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
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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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3.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4.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5. 办公地址:同住所
6. 电话: 0755-83026688
7. 传真: 0755-83026677
8. 联系人:祝兆晖
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10.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小康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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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助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
限公司总经理。
江彪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南科技工业公司总经理、
深圳金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中国新纪
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
任、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
程公司董事长、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
主任、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
司长、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窦虔,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部门经理、联合证券投行部
项目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蔡屋
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主管。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
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 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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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CFA。 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安证券公
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
事、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钟志伟先生,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 1994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
职于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2000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平安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部债券分析员、固定收益部债券首席交易员; 2005 年 8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东
海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 2006 年 2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于 2006 年 2 月至 2006 年 8 月担任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6 年 7 月起
任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现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无。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构成。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
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投资总监;王创练先生,研究部经理;梅律吾先生,
基金经理;林健标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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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
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
购和赎回事宜,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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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率;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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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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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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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
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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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
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着重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
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于发现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
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
政策,对公司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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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研究部下设风险管理组,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
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
并监督其执行。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研究部
风险管理组;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 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资金市场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分析,预
测利率走势,确定组合久期。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
指标体系(包括久期、凸性、组合 VaR 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价
值相对被低估的债券,运用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
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个券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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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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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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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
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
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
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
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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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 010-85238422
传真: 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鹏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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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
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社保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成立于 2004 年 7 月,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和
稽察室 3 个职能处室,并在上海、深圳分行设立 2 个托管分部。基金托管部共有
员工 24 人,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
终遵循“安全保管资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
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09
年 2 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万家货币市场
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
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 201.22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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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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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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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
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华夏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 稽核
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部、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督工作
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督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
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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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相对独立、 适当分开; 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
专责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华夏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
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
控制组成。 纵横结构相互交错, 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 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
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
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
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
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 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 定期独立出具稽核
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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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开设四个直销中心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
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9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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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010—65863688
传真: 010—51309999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60 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西塔 1405 室
邮政编码: 200122
电话: 021-58354594
传真: 021-58354639
联系人:屈慧华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 3908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 020-38393680
传真: 020-38393680
联系人:孙炎
2. 基金代销银行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陈宇
电话: 010-85238423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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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田耕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电话: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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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
海) 029-85766888(西安) 0755-23957088(深圳)
0571-86590900(杭州)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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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联系人:周勤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9999 或 0755-961202
网址: www.18ebank.com
(1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电话: 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 020-87311780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客户服务热线: 020-38322278、 020-38322542
网址: www.gdb.com.cn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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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 021-63586189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 www.nbcb.com.cn
3、基金代销券商: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 800-8201-96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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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
网址: www.lhzq.com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42、 4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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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6、 19、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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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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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1-63219781
传真: 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1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或 400-88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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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或 021-38784525
网址: www.xcsc.com
(1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90
传真: 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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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www.pingan.com.cn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551-26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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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51-2207114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3)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81119
网址: www.scstock.com
(2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电话: 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 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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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电话: 010-68084591
传真: 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或 400-6666-888
网址: www.cc168.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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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 010-62294608-6240
传真: 010-62296854
联系人:李茂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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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 www.i618.com.cn
(3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 www.glsc.com.cn
(3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1963
网址: www.stocke.com
(3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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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95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3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长江路 88 号国信大厦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82
传真: 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18
网址: www.thope.com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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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555、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联系人:卿欣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刘伟宁
联系电话: 010-65890699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一号楼东区 2008 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 010-8586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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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陈静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15 号文批准,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7 月 13 日向社会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
数为 6144 户,募集的实收基金为人民币 1,405,401,965.36 元,折合基金份额
1,405,401,965.36 份。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获书面确认,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式生效。
2007 年 7 月 10 日至 8 月 9 日 17: 00,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23 日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
会决议, 2007 年 8 月 29 日,原《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基金更名为“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23 日《关于核准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7 年 8 月 29 日起,由《诺安中短
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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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本基金转换业务向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
通。直销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广州分
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通过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
构办理各机构代销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开通时间及范围详
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及客户服务电话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1. 直销中心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9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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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010—65863688
传真: 010—51309999
联系人:孟佳
(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60 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西塔 1405 室
邮政编码: 200122
电话: 021-58354594
传真: 021-58354639
联系人:屈慧华
(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 3908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 020-38393680
传真: 020-38393680
联系人:孙炎
2. 基金代销银行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陈宇
电话: 010-85238423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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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耕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电话: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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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
海) 029-85766888(西安) 0755-23957088(深圳)
0571-86590900(杭州)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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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联系人:周勤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9999 或 0755-961202
网址: www.18ebank.com
(1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电话: 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 020-87311780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客户服务热线: 020-38322278、 020-38322542
网址: www.gdb.com.cn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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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 021-63586189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 www.nbcb.com.cn
3、基金代销券商: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 800-8201-96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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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
网址: www.lhzq.com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42、 4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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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9、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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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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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1-63219781
传真: 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1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或 400-88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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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或 021-38784525
网址: www.xcsc.com
(1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90
传真: 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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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www.pingan.com.cn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551-26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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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51-2207114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3)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81119
网址: www.scstock.com
(2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电话: 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 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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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电话: 010-68084591
传真: 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或 400-6666-888
网址: www.cc168.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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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 010-62294608-6240
传真: 010-62296854
联系人:李茂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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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i618.com.cn
(3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 www.glsc.com.cn
(3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1963
网址: www.stocke.com
(3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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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95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3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长江路 88 号国信大厦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82
传真: 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18
网址: www.thope.com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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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555、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已经正式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和转换在内的各项基金业
务。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 30-11: 30,下
午 13: 00-15: 00。直销中心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9: 30-15: 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
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追加申
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 本基金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该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1000份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投资者一次性全
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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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
过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价格和计算
1、本基金申购费率 0%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
有本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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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0 / 1.0108 = 9893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8 元,则可得到 98931.54 份基金份额。
5、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赎回费的净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 1:某投资者在 2007 年 11 月 2 日申购本基金,申购成功获利额 5 万
份基金份额。在 2007 年 12 月 3 日赎回 5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72 元,由于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达到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
为零,因此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50000 × 1.0172× 0=0 元
赎回金额 = 50000 × 1.0172 -0= 50860.00 元
例 2:某投资者在 2007 年 11 月 15 日申购本基金,申购成功获利额 5
万份基金份额。在 2007 年 12 月 3 日赎回 5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2 元,由于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日,赎回
费为 0.5% ,因此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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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50000 × 1.0172× 0.5%=254.30 元
赎回金额 = 50000 × 1.0172 -254.30= 50605.70 元
6、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
六、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由其
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七、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由本基金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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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4)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上述(1)到(4)暂停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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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
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在此情况下,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公告。
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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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1)、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
320002)、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3))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6)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的收取方法及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08 年 1 月 22 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
机构进一步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在直销渠道开通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和
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十一、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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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的基金份额产生的
收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冻结和解冻的手续、方式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
规定办理。
十五、 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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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
的稳定性和较高流动性,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
最大化。
二、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稳妥和价值的稳定,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但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和新股投资策略两部分。
1、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资金市场工具供求关系、资金市场发展状况、
情景分析、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
定债券类资产、银行同业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在进行债券类、银行同业存款等资产的总体策略配置时,本基金将定期通过
对以上宏观、微观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银行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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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 并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
调整。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组合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策略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将决定基金风险收益的
基本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细分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包括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银行存款则主要包括银行同
业存款。目前我国债券现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统一的银行
间及交易所市场,无论在市场规模、收益性还是从安全性上都已比较成熟,完全
可以满足基金运作的需要。
1)流动性的保证和实现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对基金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本基金将对基金
流动性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 包括: 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分析、 季节性因素分析、
客户大额赎回管理等,以确定大致的流动性需求,从而确定资产配置中银行同业
存款的比例,即以银行同业存款提供绝大部分流动性需求。
2)组合收益的实现
在保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
定的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我们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
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移动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1)哑铃型组合
哑铃式投资(Barbell Approach)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技术,即
选取风格差异较大的两类投资产品进行组合, 新的投资组合兼有两类投资产品的
某些优点,同时能够回避某些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在哑铃式投资中,我们主要根据各债券的不同到期年限(或久期),对到期
年限的两端进行集中投资。由于该组合呈现出两头集中的分布,形似哑铃,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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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哑铃式组合,相应的该投资技术也被称为哑铃式投资技术。
与其它投资组合相比,哑铃式组合的优点在于投资效率高,流动性好,调整
灵活,同时对利率变动敏感。首先,长期端的债券可以提供较高的利息收入,以
及由于利率降低可能带来的资本利得;其次,短期端的债券变现快捷,可以满足
投资人随时可能出现的多样化现金需求;再次,通过调整组合中短期债券和长期
债券的比例,可以很方便的调节组合的久期与风险结构;最后,由于组合中长期
端的债券占据较高的比例,因而随着利率的变动,整个组合的资本价值会出现较
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对利率变动非常敏感。
2)梯型组合
梯形组合投资法,又称等期投资法,就是对不同到期年限的券种进行等额投
资,每隔一段时间,在债券市场认购一批相同期限的债券,每一段时间都如此,
接连不断,这样,在以后的每段时间都可以稳定地获得一笔本息收入。
梯形投资法的优点在于,采用此种投资方法能够在每年中得到本金和利息,
因而不至于产生很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在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时,可用到期的
债券和利息进行多样化投资,可使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此
外,这种投资方法每年只进行一次交易,因而交易成本比较低。
3)子弹型组合
子弹型组合投资是把资产主要配置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这种组合模式所需
要的交易量非常大,对投资管理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利率水平
的变化和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有非常好的把握能力。 因为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债券投
资的回报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但我们认为没有人能够对其趋势作出持续和精确的
预测。鉴于利率预测错误可能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导致业绩表现恶化,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所以我们不对其作
赌注式的投资,将会慎重对待这种子弹型的久期组合方式。
(4)具体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现券和央行票据基本采取买入持有策略; 债券回购主要的投资
策略是在对各回购品种及其收益率精确计算的基础上,结合短期利率走势预期,
合理搭配回购品种的期限结构, 既充分获取回购品种的最大收益又及时捕捉利率
变动带来的获利机会。现金资产以银行同业存款的方式持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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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投资于其他经过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工具,如商
业票据等。而涉及到具体个券的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分析和技
术分析对具体个券优化选择,从而实现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
1)信用风险分析
在现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
央行发行的票据,国债和央行票据是以国家税收信用作为担保,信用风险几乎为
零。而对于企业债、金融债,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是存在差异的,本基金的投资
目的是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因此本基金在选择企业债、金融
债时, 将慎重分析其发行人的信用资质。 具体来讲, 包括分析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税赋水平、历史违约/担保记录等,从而挖掘特定券种的
投资价值。
2)技术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具体个券将进行包括骑乘策略、息差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在内的
技术分析策略,从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回报。
○1 骑乘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
是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
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
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 因此本基金可以通过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
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
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
较高的资本利得。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估计,收益率曲线在短端较为陡
峭,这为本基金进行骑乘策略提供了机会。
○2 息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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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国债回购放大套利策略,基本原理
就是先投入初始资金购买国债现券,并用所持有的国债现券进行回购,回购后的
资金再购买国债现券或金融债、企业债现券,如此多次操作至回购期末,出售全
部现券,并偿还回购融入资金。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
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
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在目前情况下,国债回购利率持续处于较低水平,这为
本基金实行息差策略提供了可能。
○3 收益率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作出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将会有所
变化时(不管变大还是变小),可以买入收益率即将走高的债券品种同时卖出收
益率即将走低的债券品种,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
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利率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新股申购策略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常常能够
取得较低风险的稳定收益。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提高基金的收益水
平,,并且同时保持高流动性,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
参与新股申购,并且将所得新股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投资决策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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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
构的研究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
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
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
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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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债券类品种;
2. 本基金不得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及股票权证;
3. 本基金通过参与新发行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从可流通交易之日起持有期
不超过 60 个交易日;
4. 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从转股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 60 个
交易日;
5. 本基金通过参与可分离转换债券认购获得的股票权证须在权证上市之日
起在 60 个交易日内转股或卖出;
6.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产品发行总量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
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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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投资限制,则本基金将自行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0.00 0.00
其中:股票 0.00 0.00
2 固定收益投资 529,788,637.20 96.86
其中:债券 456,114,000.00 83.39
资产支持证券 73,674,637.20 13.47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53,646.36 1.31
6 其他资产 9,998,121.00 1.83
7 合计 546,940,404.5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掘业 0.00 0.00
C 制造业 0.00 0.00
C0 食品、饮料 0.00 0.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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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0.00 0.00
C5 电子 0.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 0.00 0.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0.00 0.00
C8 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00 0.00
E 建筑业 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0.00 0.00
G 信息技术业 0.00 0.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0.00 0.00
I 金融、保险业 0.00 0.00
J 房地产业 0.00 0.00
K 社会服务业 0.0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M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0.00 0.0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4,428,000.00 49.35
2 央行票据 176,088,000.00 35.56
3 金融债券 0.00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0.00 0.00
4 企业债券 35,598,000.00 7.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0.00 0.00
6 可转债 0.00 0.00
7 其他 0.00 0.00
8 合计 456,114,000.00 92.10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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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 010704 07 国债 04 1,400,000.00 142,758,000.00 28.83
2 0701026 07 央行票据 26 1,000,000.00 102,480,000.00 20.69
3 010301 03 国债⑴ 1,000,000.00 101,670,000.00 20.53
4 0801101 08 央行票据 101 500,000.00 49,000,000.00 9.89
5 088068 08 西城投 200,000.00 20,332,000.00 4.11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9,290,191.26
5 应收申购款 457,929.74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0.00
8 合计 9,998,121.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 -- --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9004 澜 电 03 400,000.00 40,267,706.30 8.13
2 119009 宁 建 04 195,000.00 19,557,764.80 3.95
3 119005 浦建收益 400,000.00 13,849,166.10 2.80
6、报告期末权证投资情况
权 证 类 别 权 证 名 称 数 量 市 值 总 额
主动持有的权证 -- -- --
被动投资的权证 -- -- --
权证投资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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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诺安优化债券基金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07.8.29~2007.12.31 6.05% 0.24% 0.02% 0.06% 6.03% 0.18%
2008.1.1~2008.12.31 2.57% 0.13% 9.69% 0.10% -7.12% 0.03%
2007.8.29~2008.12.31 8.77% 0.16% 9.71% 0.10% -0.94% 0.06%
注: 2007 年 8 月 29 日(不含当日)前本基金的名称为“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2007
年 8 月 29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转型为“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二、诺安优化债券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2007
年 8 月 29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2.00%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07-08-29 07-12-29 08-04-29 08-08-29 08-12-29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
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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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它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相应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和权证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该股票和权证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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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4、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
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赠股或配股等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以
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7、因持有上市流通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成本
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予以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10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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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回传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
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
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
币以上的损失。
如果因过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第三方
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有关当事人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或销售代理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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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对于已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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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过错责任方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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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时及第 7--9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
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比例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
则默认对其收益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4 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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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以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基金管理人可以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提
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利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
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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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的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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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其他费用
上述(一)中第 3-8 项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 0%;
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有
本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1)、诺安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代码: 320002)、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3))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6)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的收取方法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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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 月 22 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进一步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9 月 4 日发
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渠道开通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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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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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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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资产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资产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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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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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上述文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
险。
一、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
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
跌破面值。
二、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工具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
金收益产生影响。
3、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三、信用风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
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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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五、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六、新股申购风险
本基金将有低于 20%的资产用于申购新股,虽然申购新股相对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风险要小,但基金份额净值仍会随股市行情而上下波动。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网络技术不完善、电子
技术创新等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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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同业竞争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
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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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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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
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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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
购和赎回事宜,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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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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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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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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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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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
款项;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
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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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
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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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利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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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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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第一条召开事由第(一)款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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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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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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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
事项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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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因下列事项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或核准: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
信息发生变更的;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它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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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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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
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联系人:祝兆晖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3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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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 010-85238422
传真: 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鹏
设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
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社
保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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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但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
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
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
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债券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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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不得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及股票权证;
3) 本基金通过参与新发行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从可流通交易之日起持有期不
超过 60 个交易日;
4)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从转股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 60 个
交易日;
5) 本基金通过参与可分离转换债券认购获得的股票权证须在权证上市之日起
在 60 个交易日内转股或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产品发行总量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
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在限期内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 有权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
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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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
割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
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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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在本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
易对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的与某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可能存在
资信风险或其他不利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剔
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
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于当日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基金管理人仍进行相
应交易,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存款银行的选择、存款协议的签署和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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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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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核查;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 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的核查;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
为的核查;
8.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业务核
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
金资产灭失、减损或面临其他风险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和程序: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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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本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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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
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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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项资金的
收取以及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其他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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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保管时, 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
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基金估值方法如下:
(1)上市流通的股票和权证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该股票和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估
值;
(4)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
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赠股或配股等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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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持有上市流通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成
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予以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10)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改正,并向中
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时及第7--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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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责任界定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
如下:
①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③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
以上的损失。
如果因过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包括基金持份额有人在内的第三方承
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对于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过错责任方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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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份额的计算、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以上数据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加盖业务印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布。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
损失应归咎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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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利登记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编制,并对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
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传输数据文件或
电子光盘文件的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六、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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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协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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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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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中心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
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
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华夏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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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银行、
深圳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宁波银行、中信
建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南京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华
泰证券、德邦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广发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安信
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齐鲁证券、广州证券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026888,全国统一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广东发展银行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008-10-07
2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08-10-07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长城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10-10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城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10-1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长城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008-10-10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北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10-17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东北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10-17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东北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008-10-17
9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8-10-22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齐鲁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008-10-27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同时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10-27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源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同时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10-27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
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10-31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宁波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11-26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11-26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宁波银行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008-11-26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山西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8-12-05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广州证券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008-12-19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同时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12-19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2009-01-09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联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同时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01-14
22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度第四季度报告 2009-01-23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浦发银行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009-02-06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2-06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浦发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同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02-06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智定投业务及进行业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02-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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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三、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
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
四、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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