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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金利定开债券C (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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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利定开债券C16012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5-17     基金规模:0.43亿份     基金经理: 李璇 
基金全称: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期:3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0%
  • 近一月增长率
    0.30%
  • 近一季增长率
    0.88%
  • 近半年增长率
    2.6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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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东吴双三角股票A 0.4687 4.53%
东吴双三角股票C 0.4528 4.50%
东吴医疗服务股票A 0.4931 4.49%
东吴医疗服务股票C 0.4907 4.47%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 1.0555 4.11%
鑫元健康产业混合发起式A 0.8301 3.52%
红土创新科技创新股票(LOF) 0.8784 3.51%
鑫元健康产业混合发起式C 0.8224 3.51%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A 1.0858 3.50%
创金合信港股通成长股票C 0.3739 3.32%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62%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1.34%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69%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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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5 月 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金利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012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5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17 日

下属分类的基金简称 南方金利定开债券 A 南方金利定开债券 C

下属分类的交易代码 160128 160129

该分类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本次开放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并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本次开放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
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场内申购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3.2 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500 万 0.05%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3、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 0。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的成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场内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4.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6、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7、本基金场内赎回的具体规则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8、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9、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场外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如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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